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知初字第45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嘉多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雪。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动漫公司)与被告山东嘉多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多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强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多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强动漫公司诉称,由原告创作完成的《熊出没》动画片,自2001年公映以来,深受小朋友喜爱,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漫形象家喻户晓。2011年11月原告将该系列动漫形象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已登记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随着《熊出没》动画片的热播,其系列动漫形象影响力的提高,国内市场上盗版侵权产品也大量涌现,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4年7月,原告在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内发现有被告嘉多美公司生产的侵犯原告《熊出没》系列动漫形象的食品在销售。被告嘉多美公司作为生产厂家,未经原告授权即使用原告所有的《熊出没》动漫形象的著作权,大量生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嘉多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熊出没”系列动漫形象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2、被告嘉多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被告嘉多美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3)深证字第4272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系“熊大”、“熊二”、“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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