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知民初字第15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雪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艳红,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历下区金佳易办公用品商店经营业主,住济南市。

被告石狮市富尼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倪志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吉刚,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马艳红、石狮市富尼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尼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树杰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文平、被告富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吉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原告依法拥有作品名称为“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Q哥哥、Q妹妹卡通形象作品于2000年8月15日创作完成,于2001年6月20日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颁发了登记证书,证书号码为19-2001-F-488号。原告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开始在QQ即时通讯服务中将上述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几乎每一台电脑的右下角都活跃着原告的QQ企鹅标志。该卡通形象深受大众喜爱,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于2006年1月12日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6年8月4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与企鹅图形同时使用的QQ商标于2009年4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众多市场主体瞄准上述作品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上述作品的商品,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经调查,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了原告的上述作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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