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81、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夏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6-6。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花园××栋××层,组织机构代码××××782。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夏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公司”)、上诉人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乡人百货”)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79、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厦新电子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1日获得第3490289号“夏新”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影碟机等,有效期限自2004年9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止。2004年10月21日,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激光视盘机、手机商品上的“夏新”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0年11月20日,上述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夏新公司。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7日获得第3628775号“AMOi”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影碟机等,有效期限自2005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止。2010年11月20日,上述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夏新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1)深证字第28885号《公证书》记载了如下事实:夏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张某于2011年2月16日向该公证处申请购物保全公证。2011年2月19日,公证员董某、工作人员刘某及张某来到位于深圳市××路××路的××花园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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