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88号

原告陈芒,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初院,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胜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青年路浪心工业区A1栋二楼A。

法定代表人张胜华,总经理。

被告张胜华,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

原告陈芒诉被告深圳市创胜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胜辉公司)、被告张胜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芒的委托代理人廖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胜辉公司、张胜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陈芒于2010年3月15日申请专利名称“触控调光节能灯(CW8736)”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11月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118892.8,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日期为2013年3月1日,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被告创胜辉公司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便擅自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专利的侵权,被告创胜辉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其股东即被告张胜华在不能证明被告创胜辉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应对被告创胜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创胜辉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及制造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2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创胜辉公司、张胜华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触控调光节能灯(CW8736)”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11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118892.8。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日期为2013年3月1日。

根据深圳市公证处(2013)深证字第103436号公证书的记载,2013年7月10日,申请人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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