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方须承担侵权责任, 深圳赛格股份侵权案

2007年10月17日

市场管理方须承担侵权责任, 深圳赛格股份侵权案

案号:(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5号

受珠海精准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李伟文律师担任精准公司诉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一案的诉讼代理人。诉讼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被告赛格公司的申请,将华强北路赛格广场内的某个体商户追加为本案被告。

本案原告曾于2004年就其ZL02293251.8号专利权起诉了赛格公司,但2005年深圳赛格广场仍然出现侵权产品。原告于是多次致律师函给赛格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在侵权现象未完全杜绝的情况下,经过周密的诉前准备、策划以及深入的法律分析,原告精准公司于2007年再次将赛格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然而,被告亦进行了详细的抗辩,并且引发赛格公司作为市场管理方是否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否应当与个体商户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等焦点问题。在确定被告产品侵权的情况下,原告代理律师对上述焦点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基本上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赛格公司与个体商户构成共同侵权

个体商户所经营的柜台是受被告赛格公司控制及管理的。该柜台对外是代表赛格公司的,对于任何第三方及消费者来说,该柜台的经营活动是由赛格公司进行的,也由赛格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发票是证明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凭证,是卖方出售货物及买方付清货款的证明,赛格公司为该柜台售出的侵权产品开出发票,即说明该柜台与赛格公司对外表现为同一个行为主体(即赛格公司)。第No.04259298号“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发票”第四联为“随货同行联”(请见原告于“证据清单(证据交换)”所示第9项《公证书》的末页),也验证以上观点。至于赛格与该柜台之间的内部管理机制则不妨碍本案侵权责任的认定。

庭审中,赛格公司陈述其与个体商户蔡某没有侵权的共同意思联络。然而,法律所规定的共同意思联络并非指共同侵权方将意思联络一起对外声称和宣布,而是客观上其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上述柜台销售侵权产品的这

关键字: 赛格 公司 柜台 深圳 原告

上一篇:专利干货丨保密专利相较于普通专利有何不同?下一篇:广东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靠谱吗?注册商标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