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1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刘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开发区星发路8号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厦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昌定,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迅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网龙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迅雷公司申请再审称:迅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网龙公司提供涉案影片《人在囧途》网络下载服务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网龙公司自认的事实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属于网龙公司提供的不提示第三方网页特征、网址的深度链接行为,且是在明知被链接方不享有提供下载服务和开展网络服务合作版权的情况下与第三方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网龙公司声称的被链接网址不属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被诉侵权行为是直接提供作品网络下载服务的行为,而非链接服务行为。迅雷公司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在“91手机助手”软件中搜索涉案影片并点击下载的整个过程中,没有跳转到第三方网页,没有提示链接网址,也没有出现第三方网站的任何特征。“91手机助手”软件在涉案影片下载网页注明的“来源乐视网”和“本下载资源来源乐视网”是软件自己添加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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