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301号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达宏,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天安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振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政华,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天安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波,被告天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洁公司诉称,2009年10月22日,原告取得专利权人曹湛斌的授权,对ZL200630066906.X“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拥有独占实施权,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天安公司生产使用涉案专利设计的侵权锁具在市场上销售,被告天安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介绍、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

被告天安公司辩称,原告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不是被告生产的,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原告提出15万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雅洁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以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效力及原告对其拥有诉权: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以证明被告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其在网站宣传推介侵权产品:被告网站的备案登记信息、被告网站的产品宣传信息[上述证据以(2013)粤佛珠江第3595、3594号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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