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生活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布心山庄西区53栋2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朝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定元,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东E-5栋102、第二层、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婷。

委托代理人:何治军,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生活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本生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543512.5)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4月11日,基本生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0年9月30日,陈实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茶杯(随身环保)”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4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543512.5。2011年7月6日,陈实先生依法将该专利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给基本生活公司。生活汇公司未经基本生活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获得非法利益,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基本生活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为维护基本生活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生活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用于生产该侵权产品专用设备、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2、生活汇公司赔偿基本生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生活汇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生活汇公司负担基本生活公司因诉讼所支付的公证、差旅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生活汇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外观设计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基本生活公司的诉讼请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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