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丰,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小龙,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爱真,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B座11层1110-1111。

法定代表人秦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亮,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上诉人王立丰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被上诉人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辰公司)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20489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立丰在原审法院起诉称:王立丰是《J2EE课程设计指导》一书的著作权人,王立丰发现迅雷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本下载,皓辰公司为迅雷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皓辰公司及迅雷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王立丰对涉案图书所享有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故请求判令皓辰公司和迅雷公司:1、连带向王立丰支付第3章赔偿金以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迅雷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第一,王立丰提交的公证书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第二,迅雷公司没有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责任;第三,王立丰没有向我方发送权利通知,因此我方不应承担责任;第四、王立丰称资源存储在下载过的网络用户电脑中并未举证;第五、侵权作品不存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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