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高民初字第4220号原告东莞市众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尾村白石岭。

法定代表人钟秋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伦卫,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金发达(福建)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金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延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原告东莞市众圣针织有限公司(简称众圣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金发达(福建)鞋塑有限公司(简称金发达公司)、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百荣世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腾讯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高民初字第4220号民事裁定,驳回腾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腾讯公司以服从本院对本案的管辖为由,于2012年4月1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201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准许腾讯公司撤回上诉。2012年10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众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伦卫,被告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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