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马士科技有限公司(MASSTECHN0L0GY(HK)LIMITED),住所地中国香港××××××街×××号××××座××楼。

授权代表人胡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周某,广州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某,广州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亮佳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办事处××社区××工业园×号第×层×。

法定代表人上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亮佳美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马士科技有限公司是香港设立的公司。原告专利号为ZL200910002486.1,名称为“LED反射灯”的发明专利于2010年2月24日公布,并于2011年11月23日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且公告,该发明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原告ZL200910002486.1号发明专利的具体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LED反射灯;(2)控制电路;(3)至少两个LED光源,所述LED光源由所述控制电路控制;(4)至少两块光源面板,所述至少两个LED光源分别固定在所述至少两块光源面板上;(5)至少一块导热板,所述至少两块光源面板以可导热方式分别固接在所述至少一块导热板上;(6)反光杯,所述的反光杯具有反射内表面、由所述的反射内表面边缘构成的反射开口以及在所述反光杯底部形成的槽,所述的固接有LED光源和光源面板的导热板经由所述反光杯底部的槽插入到所述反光杯的内部,以致于所述的LED光源与所述反光杯的中心垂直轴线平行;(7)散热器,所述散热器内部设有空腔,所述空腔的尺寸和形状设计成与所述反光杯以及所述导热板的至少一部分结合。由于共有效解决了LED灯的散热、聚光性能等问题,本专利产品自投放市场以来,深受国内外厂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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