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D。

被告: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D。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证据保全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7820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发 审判员 :孙永红 审判员 :宋义明 二00七年十二月廿六日 书记员 :王莉

关键字: 中山市 原告 制品有限公司 珠海 被告

上一篇:商标注册前的查询下一篇:2023年深圳商标侵权起诉要求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