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瑰丽福景大厦3号楼16层1607。

法定代表人刘奇聪。

委托代理人叶惠,身份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321号09级管理系,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网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时标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叶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第933429号“++”、第1465385号“+”、第706061号“”、第706062号“”、第706063号“”、第706064号“”、第3368418号“+”、第1106380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2005年连续被评为“中国500家最具有价值品牌”。多年来,原告在研发、市场推广、广告等方面投入巨大财力物力,七匹狼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告产品多次并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原告的系列产品具有极高的美誉度,被广大消费者所信赖与喜爱。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团喜啦网站(www.tuanxila.com)上大肆在线销售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皮衣等产品;被告在其侵权产品链接标题上标注“七匹狼”字样,在其侵权产品上使用“+”商标,以及在其该单详情中的品牌介绍中同样使用“+”商标等。2014年3月21日,原告就被告在线侵权的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及商标声誉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在其团喜啦网(www.tuanxila.com)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二、被告在团喜啦网站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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