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惠英,身份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周田镇华厝管区村西十三直巷。

上列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惠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理婷、林世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全球知名企业,生产的oppo手机凭借时尚精致的定位,卓越创新的品质以及传播给消费者的专属荣耀体验,在竞争激烈的数码市场脱颖而出。原告每年投放数亿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展会和广告对“”商标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现该注册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电子通讯行业享有很高的声誉。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诚杰网购”以“正品”的名义大量销售商标标示为“”的手机,便通过网络购买形式购得被告所售上述手机。经原告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牟取暴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571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第4571222号“”商标由原告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话机、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止。2011年12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商标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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