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96号

原告:深圳市海天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03号湖北大厦北区28楼B房,组织机构代码:77988385-4。

法定代表人:曾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子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明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17号之一611、613房,组织机构代码:75775999-1。

法定代表人:任景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天,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海天鑫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鑫公司)诉被告广州明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环保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45号。后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专利权转让,基层法院无权受理,故依法移送本院审理。2012年3月1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子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华、徐天,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因被告在本案就专利权转让条款主张原告违约在先,已向本院另行起诉,案号为(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70号,且涉案专利权权利人为高×,不是原告,本案遂于2012年7月7日裁定诉讼中止。现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天鑫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25日签订《经营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利的专利号为ZL200620016983.9可装置信息载体的诱蚊、灭蚊箱专利、“户外高效灭蚊蝇灯箱”协议书91份及合同权益、灭蚊灯箱981台(其中广告灭蚊灯箱811台,小灭蚊灯箱170台)、广告发布合同7份及合同权益转让给被告,2011年3月1日为转让基准

关键字: 原告 灭蚊 专利权 被告 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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