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二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远百龙旅游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镇大菜园广场2栋2-A。

法定代表人:黄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跃进,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镇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顺城街。

负责人:杜贤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易言刚,镇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镇远县名城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和平村内。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苏明,镇远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敏,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景域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3栋42楼9号。

法定代表人:吴献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寅贵,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缅,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远百龙旅游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镇远百龙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镇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远县政府)、原审第三人镇远县名城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镇远名城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景域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景域公司)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金刚、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镇远百龙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9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兴民。经营范围:镇远旅游景区开发营销,

关键字: 镇远 镇远县 原审 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上一篇:专利在申请过程中有被剽窃的可能吗下一篇:专利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转让转让问题介绍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