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56-759、760、767、771号

原告刘奎麟。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史丹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共和小区A8栋1203,诉讼文书送达确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磡二村174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05785547-2。

法定代表人郭志道,经理。

原告刘奎麟诉被告深圳市史丹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130144043.4、ZL201030202195.0、ZL201130144034.5、ZL201130144045.3、ZL201130144008.2、

ZL201130144053.8、ZL201130144035.X)纠纷七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七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晓阳、陈锡涛,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志道,到庭参加了本七案的诉讼活动。本七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本七案专利权人,专利权合法有效。

原告在市场调查及展会、网络销售平台中发现有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害本七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014年6月12日,原告向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了对被告网页(网址:http://shop1378528690176.1688.com)进行公证,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对被告网站上侵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七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构成相同。被告是一家从事家具制造、销售的公司,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批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本七案专利权的产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庭审时原告对本七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本七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侵权的宣传材料,删除被告网站上侵权产品的图片;2、被告向原告每案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计人民币9万元(其中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2000元),七案共计人民币63万元;3、本七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本七案答辩如下:被告未侵害本七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未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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