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64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兴乔,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维燕,个体工商户(字号重庆市渝中区燕子工艺品行)。

委托代理人:李正辉。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诉被告邓维燕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严荣源、代理审判员陈聪、代理审判员刘光英、人民陪审员费兴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原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兴乔,被告邓维燕的委托代理人李正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创公司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原告制作并发行,原告是该卡通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多年来,该卡通影视剧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广获认可,屡获殊荣,取得了巨大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元化收益、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早在2009年8月,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将《喜羊羊与灰太狼》列入第一批重点动漫产品保护名目录,并联合发文要求各省市有关部门重点打击侵犯《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产品的侵权行为。

2014年5月12日,原告发现被告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美思路人防轻轨商城”销售的儿童表(粉色),系未经原告许可而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商品。原告对此销售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销%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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