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杭西知初字第665号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

委托代理人:朱刘飞。

委托代理人:陈嘉。

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耀腾。

委托代理人:严飞。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刘飞、陈嘉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依法享有电视剧《合适婚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皮皮免费高清影视客户端软件非法传播该作品,且通过榜单、分类的方式对该剧进行编辑整理,诱导用户观看,同时在播放过程中发布广告牟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合理费用2000元,共计52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在公证取证时未进行必要的清洁性检查,被告有理由怀疑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且要求赔偿5万元数额过高,购买费用不过25万元,可以行使5年,分销金额为7万元,分销两三家就可收回成本。涉案作品无著名演员,也无好口碑,原告的损失并无如此之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

1、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正版DVD光盘。

3、北京爱必喜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4、江苏江南影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5、上海影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6、版权声明。

7、声明。

证据1-7证明原告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8、(2011)深证字第10762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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