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研发机构引进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引进研发机构的单位或者团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

(二)国内著名企业: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在国内排行前列,且上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

(三)跨国公司:位列世界500强的国际知名企业;

(四)国家研究机构:国家出资设立的科研院所,或者已通过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五)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211工程、985工程中的高等院校;

(六)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引进的“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上述前五类机构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个人联合建设研发机构的,五类机构在所建设研发机构中相对控股且投资比例30%以上。

第四条 所建设的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其研发负责人由第三条规定的机构或者团队派出;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并符合龙华新区的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六)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有具体的研发项盨b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八)办理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对研发机构引进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十条 本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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