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东莞市辉煌龙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镇××村××大道。

法定代理人叶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城区工农路××院××楼××单××号,身份证号码×××601X。

委托代理人董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号,身份证号码×××1370。

被告深圳市美普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社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某、赵某,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东莞市辉煌龙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普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2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理人杨某、董某、被告代理人傅某、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三通管”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08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701682.1。自本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由被告生产销售的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故请求法院: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责令被告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等生产工具;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取证费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15万元。4、责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涉案原告专利是无效的专利,已向国家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并已受理。原告专利无效,亦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涉案专利的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2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三通管的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8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701682.1。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纳日期为2012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2月7日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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