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赵浩波,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新沅路40号,身份证号码:430111198003170111。

委托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初院,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妙思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盛路134号雍景轩商业大厦1678,组织机构代码:06387360X。

法定代表人梁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浩波诉被告深圳市妙思客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09609.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廖华勇,被告法定代表人梁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赵浩波于2012年8月28日申请外观设计名称:音箱(乐趴HSl2001)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1月2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409609.6,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设计音箱(乐趴HSl2001),外形美观简洁,使用实用便捷,深受广大用户喜爱,能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被告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便擅自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原告通过证据保全,证实了侵权的事实。

经对被控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图片进行比对,被控产品各个面与专利图片相应视图相同,且两者属于同类产品,被控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故原告根据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及生产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销毁侵权的专用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第一,原告是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控告本公司的,因为被告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首先,从产品的外观及功能来看,被告销售的产品名称为吸盘蓝牙音响,型号为MSK—C59(三文鱼的蓝牙音响名称为:SWY—BT),并非原告外观申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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