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14、1215号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22-3。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区××路××房,公民身份号码×××6226。系公民代理。

被告:深圳市纳米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区××区××花园××栋××(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7××26-1。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纳米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526013.5)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路某、温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案原告诉称:专利权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申请专利名称为“耳机(H3000)”外观专利设计,2011年4月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526013.5,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近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专利产品。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自编型号R51××2.4G无线麦克风耳机、自编型号R53××蓝牙立体声麦克风耳机、)与授权外观设计,两者属于相近似的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本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上注明了“制造商为科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区××工业区”,但该公司并未进行工商注册,由此可知被告是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为此,原告两案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对(两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销毁生产(两案)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两案)共计人民币20万元;3、被告承担本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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