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案件要旨: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保密协议》中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业务并不以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保密费)为对价;而竞业禁止则是一项约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

本案中,我们要探讨的是被告在二审中所提出的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向员工支付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用,也即是说保密费并非法定。但是,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会有利于员工更好的遵守保密义务,提高其保密的积极性,同时也更有利于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竞业禁止则是一项约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所谓的竞业禁止即指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业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和补偿金一般都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如江苏、上海、深圳都规定竞业禁止期不得超过三年,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均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

关键字: 劳动者 义务 竞业禁止 补偿金 商业秘密

上一篇:软件版权登记证书有什么用下一篇:电影配乐要版权吗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