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优先权的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件要求优先权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商标注册中优先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优先权的有关规定。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商标优先权申请: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应为"相当于正规国家申请的任何申请",即足以确立在有关国家提出申请的日期的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果,就是说不管该申请后来被放弃、撤回或驳回都不影响其作为优先权的有效基础。同时也不应去考虑此申请是否曾以另一件在先申请为基础享有过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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