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撤回申请条件

异议申请人在商标局对其异议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异议申请。

二、商标异议撤回申请材料

办理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

1.申请书应当打印。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且与提交异议申请时的章戳或签字一致。

3.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应注明撤回理由。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撤回商标异议的申请人应为异议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与提交异议申请时所交文件一致。

2.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

2.《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为原件。

关键字: 异议 申请人 商标 证明文件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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