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公平,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被告毛公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周长海,被告毛公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米公司诉称:小米公司于2010年4月成立,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自主研发的创新性科技企业,LOGO是一个“MI”形,是MobileInternet的缩写。原告享有的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录音器具;摄像机;手提电话;头戴耳机;卫星导航仪器;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自成立以来,小米公司在“手机、耳机、路由器、电视”等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小米公司运用独特的“小米模式”经营“MI”手机,现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仅在2013年“MI”手机的出货量就达到了1870万台。“MI”手机的成功推动了整个行业“向小米学习”,带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小米公司的“MI”商标上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随着小米手机等米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众多市场主体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山寨版米系列手机电子产品充斥市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了与“MI”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手机、耳机、移动电源等商品,损害小米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经调查,小米公司发现毛公平销售的耳机和移动电源使用了与小米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毛公平:1、停止销售侵犯小米公司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3、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小

关键字: 小米 公司 原告 商标 公平

上一篇:注册电视剧版权下一篇:图片 版权 年限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