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2号
申请人:李A。
委托代理人:肖学宇。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B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邓清征律师。
法定代表人:梁C。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A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B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1200530070777.7)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A于2010年1月22曰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B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处涉嫌侵犯申请人李A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及模具进行查封、扣押,复制销售涉案产品的账册、登记存货数量,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A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B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清单另列).保全的方式为查封、扣押或复制、拍照、登记存档。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 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 二0一0年一月廿五日 书记员 :钟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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