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浙知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汇天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香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YSONLIMITED。

授权代表人JOHNSHIpSEY。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延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伍斯力。

原审被告胡晓存。

上诉人永康市汇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天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知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汇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鹏,被上诉人DYSONLIMITED(以下简称戴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延喜、伍斯力,原审被告胡晓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戴森公司是名称为“风扇”、专利号为ZL2008302

69400.8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7日。该专利授权公告7幅图,从主视图看,整体形状上部为圆形,下部支撑部位呈近似长方形,从左右视图看,下部支撑部分宽于上部,圆形部分后部呈光滑小圆弧过渡,下部支撑部分底端有一圈呈波浪状对称过渡线。2010年6月16日,戴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伟镇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风扇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年6月17日上午,该处公证员庄若雯、公证人员池乐慰与林伟镇来到浙江省永康市花川工业区玉桂路23号(该厂门口显示名称为“浙江永康汇天工贸有限公司”),林伟镇在该厂购买了风扇四台,并取得名片、收款收据、简介册,林伟镇现场拍得照片两张。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风扇及取得的名片、收款收据进行拍摄及复印后封存。申请人所购买风扇及取得的名片、收款收据封存后留存于申请人处。公证员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65742号公证书。戴森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时,向原审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该院依法作出(2011)浙金知初字第158-1号民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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