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宏霞。

委托代理人:吴文,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繁。

委托代理人:吴文,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县四妹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本,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佳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宏霞、李繁与上诉人神木县四妹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妹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宏霞、李繁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文、四妹子公司委托代理人原本、高佳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曹宏霞自幼随其祖母、母亲学习剪纸,多年从事剪纸工作,并以此为业。先后创作了“信天游”、“三十里铺”、“蓝花花”等系列作品。原告李繁参与剪纸作品的设计和策划。八十年代,二原告创办了陕北婆姨剪纸艺术社。2011年3月3日,二原告投资成立了榆林市陕北婆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己剪纸作品的著作权利,2003年12月25日,二原告向陕西省版权局申请了“信天游”剪纸一套40幅作品登记。2005年12月26日,陕西省版权局给原告颁发“三十里铺”系列作品登记证书。榆林市榆阳区档案馆于2013年3月6日在“蓝花花”剪纸复印件上出具证明,证明剪纸及原创草图均为曹宏霞、李繁作品,并于2003年寄存于该档案馆。

2005年12月,曹宏霞被陕西省发改委授予“陕西省三级工艺美术大师”。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曹宏霞、李繁颁发“世界杰出手工艺品徽章”证书。2009年6月,曹宏霞‘陕北婆姨剪纸’被评为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11月24日,曹宏霞注册的‘陕北婆姨’(加图形)商标被评为陕西省著名商标证书,2012年8月1日,曹宏霞被陕西省政府评为高级工艺美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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