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认为哪些作品属特殊作品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其形式如下:

(一)文学作品;

(2)口头作品;

(3)音乐,戏剧,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艺术,建筑作品;

(5)照片;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例如工程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解释]本文是关于版权标的的规定,即本法所指作品的条件和作品的具体表述。这次,修改了版权法。根据国际条约和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相应增加和改变了版权保护的客体内容,如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和建筑作品。

1.本法

(1)所指的作品应满足的条件必须属于创造而非not窃。一些被称为原始的,原始的或原始的。本条规定的条款“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下列形式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学和其他作品”,是指版权法要求保护的作品必须由他们自己创造,而不是抄袭别人的作品。所谓创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即作者观察,体验,研究和分析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并选择,完善,加工和使用以下材料:社会生活。塑造艺术形象或表达科学技术的想法,技巧和创造性工作。

在区分创造和窃时要注意两个问题:1.一些作者引用了已经发表在自己作品中的其他作品。是窃吗?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b)项的适用范围,存在分歧的杠杆。 “为了介绍作品,对作品发表评论或解释某个问题,请适当引用他人在作品中发表的内容。 “作品”,这是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视为窃。这里的关键是只能正确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他们的作品基本上或大部分是从他人的作品中拿走的,那么他们就是窃。 2.有些作品是相似的。您能说后者抄袭了前者吗?这涉及到版权法的新颖性必须不同于专利法的新颖性。专利法的新颖性具有前所未有的强大的排他性。版权法的独创性没有此。只要作品是自己创建的,它就是原始作品,并不排除其他人创作同一作品。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在第一篇评论中特别指出了这一点:作品的原创性是问题的关键,但应注意不要将原创性与新颖性相混淆。因此,对同一作品的详细分析,不一定是the窃,例如两位摄影师从同一角度拍摄了泰山的日出,所拍摄的照片将有相似之处,但两位摄影师都是关于摄影他们是自己创造的,他们之间没有窃。这样的相似性不能说是窃。对于某些使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有些改变的人,应该this窃这种相似性。

(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创作。智力劳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创造只是一种智力劳动。还有很多其他事情,例如在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添加某种催化剂来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例如,在体育比赛和另一方的智慧中,意外地摆出新的阵容,阵型,击败对手等,这些也是智力劳动,但是如果不以文字,图表和其他特定形式表示表达它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创作,因此不能称为作品。

(3)必须有某种表达形式。也就是说,作者必须以某种表达形式来表达他的非物质思想,例如单词,单词,符号,声音,动作,颜色等,以便他人可以通过功能感来感觉自己的存在。如果没有某种形式的表达,则思想仅存在于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的智力和计算机的高速操作能力得以聚集和集成,从而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电子商务更方便地满足人们的社交互动,购物,学习,消费,医疗保健和其他需求。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是网络环境下某些商品流通的“隐形”过程。但是,在享受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名和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互联网技术对版权保护的对象和版权内容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互联网时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域名”与“互联网”中商标的关系,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保护与侵权以及“域名”等,都需要认真对待。

I.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

广义上讲,知识产权包含广泛的内容,但是在本文中,我们仅讨论e-商业。紧密相关的类别,包括版权(在中国称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对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不断增加,与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相冲突。知识产权的最突出特征之一是其“专有性”。网络上的信息是公开的,很难被严格控制。 “区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另一个特征,而网络传输的特点是“无国界”。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的相反性质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和冲突。

当前,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排他性”的保护。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由日内瓦主办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条约中,为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新的保护权,同时解释了现有权利对数字应用程序的扩展。同时,对电子商务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整合”也需要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个例子。在知识经济中,加强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融合”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大挑战。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中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我们必须密切注意改善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以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简要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电子商务中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并介绍解决这些问题时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

其次,分析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

所谓的版权,有时也称为authorship作者权在我们国家被称为版权,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和完全控制该作品并享有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总称。一般而言,版权客体是指版权法所承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多媒体技术已将新内容带入版权保护的对象。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

百度文库是什么

百度图书馆是百度发布的一个平台,供用户在线共享文档。

关键字: 作品 知识产权 版权法 电子商务 版权

上一篇:雅虎拍卖3000项专利估值10亿美元 超出中国公司负荷下一篇:专利申请的查询步骤具体是怎样的?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