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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场因客户质疑引起的商标维权诉讼案。原被告双方都从事环境工程行业,都是安徽企业,均使用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一个叫“擎天”,一个叫“天擎”。因为客户反映一家公司两种报价后,安徽擎天和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公司”)一纸诉状,将安徽天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擎公司”)告上法院,告其侵犯“擎天”注册商标行为。

遭遇客户质疑“擎天”告“天擎”

据原告擎天公司负责人介绍,不少客户反馈,他们以为被告天擎公司与其是同一企业,但使用了不同的报价单。原告认为,天擎公司严重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经营,于今年5月份,状告天擎公司侵犯商标权。

原告诉称,其于2009年1月6日成立,经营采暖、制冷、通风、净化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安装、咨询等服务,在安徽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11年,原告的关联公司合肥擎天住宅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住宅设备公司”)依法,注册“擎天”文字商标及“擎天”组合商标,公示后,于2012年3月21日,取得商标注册证,并授权原告无偿使用。

2011年5月31日,被告以“天擎”作为公司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与原告几乎一样,其在冷暖的市场很容易被误认为“擎天冷暖”,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经营。

擎天公司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擎天”注册商标行为,被告停止使用“天擎”作为企业名称,并承担原告合理维权律师费1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无证据应诉 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中,擎天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5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原告律师指出,除了名称相似外,天擎公司的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均与原告相同,仅“天擎”字号与“擎天”不同,但“非常近似,有模仿嫌疑”。

“此外,被告的企业域名ahtq,与原告网址ahqt仅仅是一个字母顺序的区别,网站的设计风格、版式内容,都与原告几乎相同,是恶意模仿行为。”原告律师说道。

被告律师独自应诉,并未提供证据。其反驳称,涉案商标并非原告所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且原告未能提供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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