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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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北京HYJW文化公司与NYL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件的要旨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指违反当事人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主要包括: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HYJW公司主张的其“财富网”网站中“财富商机”板块中的商业信息和广告是否构成其公司的商业秘密。

笔者点评本案目的主要在于,对以下两个首要问题予以明确:首先,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指违反当事人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主要包括: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其次,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采取保密措施”。

具体到本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采取保密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

关键字: 业务 商业秘密 竞争 单位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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