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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第31号法律于1991年6月1日发布。)

第1章总则

第1条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版权以及与版权相关的权利。

鼓励创作和传播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作品,促进社会

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根据《宪法》制定该法律。

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依照本法享有

的版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并根据该法律享有版权。

外国人在中国出版的作品受其与中国之间的协议或参加

国际条约的国际条约的保护,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

科学,工程和其他形式的下列作品:

(1)文学作品;

(2)口头作品;

(3)音乐,戏剧,艺术和舞蹈;

(4)艺术,摄影;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

(7)图形作品,例如地图和示意图;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或发行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版权拥有者的版权行使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国家机关的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

性质的文件官方翻译;

(2)时事;

(3)日历,表格,一般形式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7条在应受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科学技术作品的地方,应适用专利法

,技术合同法等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

第2章著作权

第1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9条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与此相称的其他人享有版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10条版权包括以下个人权利和财产权:

(1)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2)著作权,即作者对作品的身份签字权;

(3)修改的权利,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伪造的权利;

(5)使用和获取报酬的权利,即通过复制,表演,广播,展示,分发,拍摄电影

,电视,视频或改编作品来使用作品的权利,翻译,注释,编辑等;其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权。

第2节版权所有权

第11条版权归作者所有,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负责该工作的法人或

非法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进行的工作作为作者。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则在作品上签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所产生的作品应受

的版权保护,进行翻译,注释和组织,但在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原始作品。版权。

著作权保护对象

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也称为版权对象,是指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是原创的知识创造,可以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

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1。机智

的创作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他人的others窃。创作是一种精神劳动和智力活动,可以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版权法中作品的原创性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不同。专利法中的创造力要求它必须是新颖的,甚至必须是首要条件。只要是自己创作的,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就是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的智力成果。作品的水平甚至低于已经出现的类似作品的水平,但是只要它是自己创作的,就应该确定它具有独创性。

2。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成就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智力成就,但是体力劳动的结果却不是领域。

3。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

版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其对象(作品)与有形产权的对象不同,具有一定的外形,并占有一定的空间。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表达的思想,感受和思想的结果,而不是这些思想,感受和概念的载体。但是,必须将作品附加到一定的载体上,以一定的形状固定并记录下来,并且可以大量复制该表格。

4。作品不违反法律

,即使具有上述三个特征的作品也被禁止依法出版和发行,不受版权法的保护。例如,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内容反应或淫秽的作品,无论是否符合前三个特征,都不能构成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认可作品是合法的。除《宪法》外,出版法还可以基于其他法律。

版权登记一定要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吗?

版权注册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该申请由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经审查后发布。如果您觉得在向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时遇到麻烦,还可以找版权代理机构作为客户来提交版权保护申请,例如国家版权保护中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的直属机构(局级),成立于1998年9月,经中央组委会办公室批准。作为国家设立的版权公共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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