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绍知初字第25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华超。

被告:绍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铁城。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胡梦刚。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阮永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绍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秦善奎、人民陪审员张哲康参加合议,并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绍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梦刚、阮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原告经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授权,取得了《桂林美》、《一代天骄》、《月亮之上》、《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等5首歌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放映权。绍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未缴纳使用费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营业场所营业性播放上述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桂林美》、《一代天骄》、《月亮之上》、《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等5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绍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属实,但认为其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希望法庭酌情考虑,降低赔偿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最炫民族风》,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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