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绍知初字第32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利民。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金粉八号娱乐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小琳。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金粉八号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金粉八号娱乐城的委托代理人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21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家乡》等4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家乡》等4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金粉八号娱乐城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无证据证明与原告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是否取得了歌曲的相关权利;无法证明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权利及具有诉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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