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之典型案例

2006年07月13日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案例

作者:段新明

摘要:“兰陵”系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字号,“兰陵”商标是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的注册商标。苍山县兰陵兰美酒厂将“兰陵”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本律师作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称兰陵集团)的代理人,参与了此案。在诉讼中,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为:

代理人认为,苍山县兰陵兰美酒厂(以下称兰美酒厂)将“兰陵”作为在其字号并在其名称中使用的行为构成了对兰陵集团的不正当竞争,应判令兰美酒厂停止使用“兰陵”字号。理由是:

苍山县兰陵兰美酒厂(以下称兰美酒厂)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兰陵集团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存在权利冲突。但关键是兰美酒厂字号的取得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中应当遵循的禁止恶意取得原则、权利在先原则、知名商标特别保护原则,违反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对产源产生关联关系的联想,构成了对兰陵集团的不正当竞争。

1、兰陵集团的“兰陵”商标和“兰陵”字号是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的品牌

是否具备必要的知名度是判断是否容易产生混淆的必要条件。必要的知名度,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的广泛知晓程度。相关公众是指同行生产者、消费者及潜在的消费者、同行经营者。广泛知晓是指被较多的相关公众所认知和明晓。支持兰陵集团“兰陵”商标和字号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的主要事实因素有:

一是兰陵集团首先使用了“兰陵”商标和“兰陵”字号,且商业使用持续的时间较长。兰陵集团在酿酒行业首先使用了“兰陵”字号,1960年在酒类产品中也首先使用了“兰陵”商标,且均连续使用至今。经过长时间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熟知“兰陵”商标和字号。

二是兰陵集团“兰陵”商标或字号的商业使用区域广。兰陵集团的“兰陵”产品的销往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产品还远销至海外。从销售区域看,“兰陵”商标也已被广泛区域的相关公众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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