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Getty Images Inc.公司摄影图片著作权质疑。

在没有摄影师授权的情况下,仅凭挥舞着公司副总裁申请的一纸美国地方公证书,该公司在中国的法院里频频起诉,攻城略地,战无不胜。深圳彩源光电公司对这一反常司法现象提出质疑。作为代理人,本律师随后将把判决书及原告证据拿到日头地上来晒晒,一齐来解剖。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彩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12栋4楼。

法定代表人:刘宏亚,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 Dale Teaster),公司董事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Getty 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57433975的Stockbyte品牌图片一张,并做了版权声明,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 Images,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这是非常错误的,上诉人认为,Getty Images,Inc.不具备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1,一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原始著作权人即摄影师George Doyle将图片著作权授予《确认授权书》的公证申请人John J. Lapham III行使,也没有John J. Lapham III于何时何地经何种方式取得该图片著作权的任何证据。

2,一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摄影师George Doyle与Getty Images,Inc.之间存在职务上的关联或者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3,一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图片在《确认授权书》公证时已经获得摄影师George Doyle授权并纳入所谓的Stockbyte品牌类下,或者摄影师事后予以追认。

4,上诉人没有侵权的故意。上诉人是委托设计公司制作宣传彩页,并支付了设计费和印刷费,对涉案图片的来源出处毫不知情。

综上,被上诉人拿着一份来历可疑的别人的著作权作品来向

上诉人索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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