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潭中刑终字第326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原技术员、扬州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2012年1月28日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1日经该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扶婷,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湘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原销售员,扬州市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1月28日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3月18日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2日经该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博,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韶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淋浪出庭履行职责,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强、扶婷,上诉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湘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肖公平,住所地在韶山市永泉科技园(2012年更名为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省级高新区政策),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矿山运输机械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公司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公司研制开发的矿山架空乘人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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