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希J(QD)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A某

本有律师受被告A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审理。

案件基本事实:

韩国某株式会社分别于1997年5月21 曰、11月14日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 “DXD”中文、韩文 商标,并续展至2023年。2008年10月7曰、12月8曰,韩国某株式会社将上述两商标转让给韩国CJ第N糖株式会社。 2009年6月24曰,韩国CJ第N糖株式会社授权给原告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和相关产品的销售权。原告生产的“DXD”牌牛肉粉,于2007年至2009年连续N年蝉联“中国国际调味品博览会金奖、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告曾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邀请,作为“牛肉粉调味料”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了牛肉粉调味料的国内贸易标准。

被告从2014年11月开始销售“DXD”牌牛肉粉。2015年6月6曰从吉林省延吉市一食品批发档口,以230元/箱价格购买了 21箱“DXD”牛肉粉,该牛肉粉包装袋印有“DXD(韩文)注册商标,制造商:希J(QD)食品有限公司。至2015年6月8曰被工商部门查获时止,被告以245元/箱价格售出商品。后经鉴定,上述牛肉粉是假冒产品。2015年9月30曰,沈阳市和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作出沈工商和消处字(2015) 2N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销售假冒“DXD”牌牛肉粉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被告无异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手续,并调取了相关证据。研究后认为,从本案事实及原告现所举证据内容来看,均不足以证明,被告的销售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故,以此为切入点,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原告所举证据情况,发表了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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