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住所: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124号。

负责人:朱慈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凯华,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小兰,夏邑县济阳镇加油站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超华,夏邑县司法局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商丘分公司)与上诉人何小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石化商丘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小兰:1、停止侵犯中石化商丘分公司商标专用权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赔偿中石化商丘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中石化商丘分公司、何小兰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石化商丘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司凯华、冯留坡,何小兰的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朱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自2008年以来先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第4638014号、第4683311号、第4638026号、第4638027号(易捷及图形)等注册商标。此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同时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处理河南境内发生的侵犯该注册商标权的案件。

2013年8月27日中午,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公证人员袁晓军、翟红涛随同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冯留坡共同驱车来到夏邑县济阳镇北刘白路与S326交叉口西南角的一加油站进行拍照。河南省商丘市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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