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4-56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财富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王波。

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昌龙。

上列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财富出版社(以下简称财富出版社)、深圳市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心书城)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的权利,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深圳中心书城销售、被告财富出版社出版的书籍《财富第七波:机遇无限移动互联》的封面、《慈悲行:佛法的十堂道德辅导课》的封面、目录第1页、第一讲至第十讲页面上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两张。上述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在其网站展示的编号分别为A033050、A026037的图片。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两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或原告许可或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财富出版社立即停止对原告编号为A033050、A026037的图片进行使用的侵权行为;二、被告财富出版社和深圳中心书城立即对现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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