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云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朋生。

委托代理人王如。

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波,被上诉人王朋生的委托代理人王如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普奇实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名称为“把手(HB9169G)”的外观设计专利由曹国基于2010年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10年11月10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3,专利权人为曹国基,该专利目前仍在保护期内。2011年4月7日,曹国基与原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曹国基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原告,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3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该专利外观设计系锁用把手,请求保护色彩,设计要点在于把手的颜色,具体表现为:整体呈L形,由手柄和连接座组成,手柄呈板状而连接座呈柱形;手柄的连接端呈圆形,非连接端由窄逐渐变宽向右延伸,末端呈不规则花蕊状;手柄正面设计有浮雕纹,连接端分布环形浮雕纹,末端设计有花蕊状浮雕纹并从该末端向中间延伸出树苗形浮雕纹;手柄连接端、末端的外轮廓与正面对应位置的浮雕纹最外侧的延伸轨迹相契合;手柄正面周边位置设计有凸出连线;连接座由直径不等的三段圆柱体组成;手柄正面的凸出边线、浮雕纹及连接座的中间凸出体的外表面颜色为金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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