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厉群,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代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衣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湛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阿米巴佰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XXX号XXX-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阿米巴佰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ANDREWHONGTEOH)。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治国,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宇,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衣见如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XXX号A-2033。

法定代表人:湛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厉群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衣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友公司)、上海阿米巴佰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阿米巴佰晖合伙企业)、李治国、湛宇、原审第三人上海衣见如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见如故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厉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代文,被上诉人衣友公司、阿米巴佰晖合伙企业、李治国、湛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衣见如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厉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要求其提交涉案软件源代码,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二、涉案软件源代码系由本案原审第三人衣见如故公司开发完成。

衣友公司、阿米巴佰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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