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四终字第4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

负责人:顾松园,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顾军民。

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永通。

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熊瑾。

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斌。

委托代理人:杨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

代表人:大卫p·尤思科,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成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雷,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以下简称化工研究院)、顾军民、徐永通、熊瑾、张斌因与被上诉人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士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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