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县成善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法定代表人:高先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县成善德商贸有限公司大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负责人:高先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红双喜公司)与上诉人泗县成善德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泗县成善德公司)、泗县成善德商贸有限公司大杨分公司(简称泗县成善德公司大杨分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红双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春雷、上诉人泗县成善德公司及泗县成善德公司大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上海文教用品公司获得了“红双喜”文字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8类,包括球拍、球网等,商标注册号为第1232279号。1999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红双喜”文字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上海文教体育用品工业公司。1999年12月29日,“红双喜”文字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红双喜”文字商标转让给上海红双喜公司。2008年11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红双喜”文字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

1999年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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