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南汇公路。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上海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质量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为华,上海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受理后,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本院对本诉与反诉予以合并审理。在三次预备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徐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诉称,2006年10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VoIpMonitor(IFXpert)宽带电话监控器技术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独立开发完成的VoIpMonitor(IFXpert)宽带电话监控器的相关技术和知识产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XXX万元作为技术及知识产权转让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VoIpMonitor(IFXpert)宽带电话监控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全面履行了己方义务。但是,被告除支付首笔转让费XX万元之外一直未付余款。2007年12月14日,被告发函给原告,单方面终止协议书的履行,并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费人民币XXX万元并支付以上述钱款为本金按照每七天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自200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为止的违约金(如按照该方式计算的违约金超过X.X万元,则主张X.X万元违约金)。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辩称,被告在2006年6月1日就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签署了第一份技术转让协议,2006年10月30日与原告签署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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