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高民终字第2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新杰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雨声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朱小兵,厂长。

委托代理人雷电,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姚卫华,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顺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椿南村。

法定代表人倪伯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铭,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新杰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泰州新杰配件厂)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泰州新杰配件厂的委托代理人雷电,被上诉人上海百顺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百顺公司原审诉称:上海百顺公司系“一种助动车随动闸”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1年5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197511.6,该发明曾荣获多项奖励,投放市场后为上海百顺公司取得了丰厚市场利润。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上海百顺公司发现在北京、江苏、河南、浙江等省市出现了大量由泰州新杰配件厂制造、销售的商标为“新杰”的BRAKES100型电动自行车防盗锁闸。2012年12月10日,上海百顺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公证处对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32号的雅迪电动车销售店购买“BRAKES100型电动自行车防盗锁闸”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将该产品与上述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上海百顺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1、泰州新杰配件厂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所需模具;2、泰州新杰配件厂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3、泰州新杰配件厂赔偿上海百顺公司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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