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NT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YNT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AYNT传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王某某原系A公司员工,双方签订自2010年4月26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担任系统项目工程师。另合同约定王某某在其受聘期间,以及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称竞业禁止期),决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业主、雇员、独资者或其他身份,为与A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获取利益、工资或其他报酬。合同约定作为王某某在竞业禁止期内遵守竞业禁止义务的补偿,A公司在竞业禁止期内按月向王某某支付一定的款项(称竞业禁止补偿)。每月支付数额为王某某在雇佣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自A公司获得之报酬总额的三十六分之一(1/36)。如王某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除A公司依法或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其它权利外,王某某同意向A公司返还所有已经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2011年4月1日起,王某某的基本工资由13,000元调整为13,240元。王某某2010年度年终奖金为16,438.93元。2012年7月11日,王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1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1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8,630元,该会对王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某不服裁决,以同样诉请提起诉讼。原审庭审中,A公司对王某某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基数为5,719.23元不持异议,但认为A公司无需支付。

原审另查明,2011年8月25日,王某某曾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9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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