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烟民知初字第279号

原告: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宁路1309号(宝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金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钢之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北京南路8号内14号。

法定代表人:郝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之杰公司)诉烟台钢之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钢之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任广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王新利、孙强参加评议,于2014年9月11日、9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钢之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菲与烟台钢之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上海钢之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钢之杰公司诉称,上海钢之杰公司是1996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大陆预制钢结构金属屋面(墙面)建筑围护系统产品的最大制造商之一。上海钢之杰公司的客户遍及中国大陆,产品远销海外十六个国家和地区,制造供应的产品涉及铁路航空业、汽车制造业等二十多个领域。上海钢之杰公司所使用的“钢之杰+图形”商标系200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而取得的,商标注册号为1637611,使用商标类别为第6类。上海钢之杰公司是“钢之杰+图形”商标的唯一专用权人,2008年至2014年,始终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4年5月,上海钢之杰公司无意中发现烟台钢之杰公司将“钢之杰”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并在其对外宣传的网页、产品手册中大量使用“钢之杰”、“钢之杰公司”等内容。在烟台钢之杰公司网站“关于我们”栏目中,烟台钢之杰公司明确其经营范围为:公司主要经营上海宝钢、烨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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